劍青檢改對於「劍青檢改到底能代表多少人」之質疑,聲明如下:
- 劍青檢改不代表誰,是代表一種價值:檢察官自治。
- 權力相互制衡乃民主法治國家之政治原理,檢察權亦應分權共治,避免濫權腐化。檢察權由4種價值組成,分別為:檢察獨立、民主問責、檢察一體、檢察官自治,4者相互制衡。
(1)檢察獨立之代表為檢察總長,乃檢察體系偵辦案件之頂點,對外抗拒任何干涉,對內統一追訴標準。
(2)民主問責之代表為法務部長,立於檢察體系以外的內閣,不得干預檢察官個案,僅能透過行政監督及部分人事任命權,間接傳遞政治部門的民意呼聲。
(3)檢察一體之代表為地檢署檢察長,具有案件收取或移轉之個案指揮權,但受書面指令等限制。
(4)檢察官自治之代表為檢察官會議,對於檢察事務分配及檢察官個案自主偵辦具有主導權。(但通常一盤散沙) - 檢察獨立與民主問責相互制衡;檢察一體則與檢察官自治相互制衡。4種價值分權平衡共治,不令一權獨大,否則於國於民於檢察體系均不利。(法院只有司法獨立與法官自治這2種價值)
- 法務部長、檢察總長、地檢署檢察長均為單一化身,權力容易施展。檢察官會議乃一盤散沙,個別檢察官亦受前述3種權力化身各自拉攏擊潰,無從集中,難以發揮價值力量進行權力制衡,長此以往將導致檢察權過度傾斜,破壞檢察權及國家民主法治之發展。
- 劍青檢改自創立之初,始終堅持檢察官自治之價值,不採人為固著之傳統組織型態,而採取議題領導之形式,堅持對地檢署檢察長(檢察一體)進行權力制衡,以及對法務部長(政治民主問責)進行權力制衡,故主張任何能削弱其他三權過大之平衡機制。
- 劍青檢改樂見更多檢察官自治團體出現,最好是如雨後春筍,每個團體都代表檢察官自治之聲音,彼此能以議題競爭,分別引領各處一盤散沙的檢察官,透過議題理性的論辯與爭取,共同形成與檢察長、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相互制衡的力量,這將是我國檢察權可以健康發展,獲得政治部門尊重,獲得民意敬重的基石結構。